[摘要] 今年五月一日起,山东的住宅维修基金新政将正式实施。昨日在公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记者发现,新办法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等九大方面做出了调整,也将沿用了十余年之久的维修基金更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今年五月一日起,山东的住宅维修基金新政将正式实施。昨日在公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记者发现,新办法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等九大方面做出了调整,也将沿用了十余年之久的维修基金更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范围之变:“大修”改叫“维修”
1998年,我国建立维修基金制度,根据国家起初的设计,只动用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实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仅仅依靠增值部分维修房屋已不现实。2008年2月1日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把“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
此次新《办法》中,将过去的“维修基金”变为“维修资金”,一字之差决定了管理方式的重大调整。
原《办法》中的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新《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从“大修”变为“维修”,范围扩大,门槛降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小维修都可使用维修资金。
增值之变: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
新办法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但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证券、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费率之变:“3%”变“5%-8%”
商品房维修资金标准也发生调整,变为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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