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暴力“拆迁”负责人可追究刑责
点评:将化解建设单位强拆引发的社会矛盾
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专家解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
点评:采取市场化举措解决强拆问题
规定: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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