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近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五大看点
由行政强制拆迁变为司法强制征收
点评:通过司法程序降低强拆风险
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
“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此外,薛刚凌认为,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征收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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