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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过户公证费按房价2%收 济南市民掏不起

生活日报  2012-04-17 08:46

[摘要] 家住市中区峰景鉴筑小区的孙先生(化名)最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孙先生的老伴年前去世,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老伴的,他和儿女协商后决定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办理公证手续时得知,光办理继承公证就要缴5000元费用。这让没有收入的孙先生犯了愁,同时他也认为,现在房价这么高了,公证费还按2%收不合理。

家住市中区峰景鉴筑小区的孙先生(化名)最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孙先生的老伴年前去世,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老伴的,他和儿女协商后决定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办理公证手续时得知,光办理继承公证就要缴5000元费用。这让没有收入的孙先生犯了愁,同时他也认为,现在房价这么高了,公证费还按2%收不合理,为什么不把比例降一些,让普通市民能够承受得起?

1、掏不起高额公证费,无奈放弃过户

今年70岁的孙先生和老伴儿在儿女的帮助下,于2009年在峰景鉴筑小区购买了一套近100平方米的住房,当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孙先生老伴的姓名。2011年底,孙先生的老伴因病去世,由于担心房子的归属方面出现问题,孙先生和儿女们商量后决定,把这套房产过户到孙先生名下。

经过咨询,孙先生得知办理房产证过户,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几经周折,孙先生终于准备齐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各项材料,来到离家比较近的槐荫公证处。在办理完各种手续准备交费时,他们被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要交纳5000元的公证费。

得知要交这么多钱后,孙先生和儿女们感到难以接受。“公证处工作人员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比例是房屋总价的2%,相当于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公证费,共收取10000元,但是由于是过世的老伴的房子由我继承,所以只收取了5000元。”孙先生自己没有什么收入,一听说要交这么多钱,只好决定先不办了。

2公证处:计费时已经给予了适当优惠

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济南市房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民要继承已故亲人的房产,确实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才能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在济南市任意一家公证处办理均可。

记者随后联系到为孙先生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的槐荫公证处,一位陈姓负责人说,办理此类继承公证手续所要收取的公证费数额,是按照国家规定来的,并且常会给市民优惠。“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和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需要收取的公证费是标的受益额的2%。”陈先生说,“我们通常根据市民房子的位置以及建成日期等信息,对此套房子的市场价做一个大致评估,然后以略低于这个市场价的价格对公证费进行计算,这样也算是给市民一个优惠。当然市民也可以自己找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拿到评估报告后,我们根据报告上提供的价格计算公证费。如果孙先生觉得收费有问题,可以向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公证处提供的公证费数额,孙先生98.06平方米的房子应收取约10000元费用,由于房屋是孙先生和老伴儿的共有财产,孙先生还在世,应收取这个价格的一半即5000元。根据这个算法,相当于公证处给孙先生的房子评估了5000元/㎡的价格,然后根据这个价格计算公证费。孙先生说,2009年他买这个房子的时候价格是每平方米6000元,记者咨询孙先生所在的峰景鉴筑小区售楼中心,得知目前峰景鉴筑小区新房只有270㎡大户型,价格为每平方米10000元左右,但是对于2009年100㎡的二手房目前值多少钱,她也说不清楚。

3、20多年前收费标准就是2%

记者在《公证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41号)(鲁价费法《1998》433号)上看到,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一项收费是“受益额的2%,不低于200元”。而在更早的1988年发布的《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下发<公证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司发公字[88]第047号)中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一项,受益额10000元以上的也是收取受益额2%的公证费。记者咨询了济南市公证处、历城公证处等市区几个公证处,得到的回答都是按照房屋价格的2%收取公证费。

孙先生的女儿说,“这么多年前就是收取房产价格的2%,那时候房价多么便宜,现在房价这么高,动辄上百万元一套,要做公证的话得花多少钱呀!”

孙先生则认为,自家人内部过户不应该办理公证,“现在我继承老伴的房子需要公证,将来我去世了,儿女继承我的房子是不是也要公证?那时候又得花多少钱?”

槐荫公证处的陈先生说,如果孙先生有下岗证、失业证等证明自己生活困难的证据,可以带着这些证据到公证处申请减收公证费,能否减收、减收多少要根据孙先生提供的证明和相关政策来决定。

律师观点 公证费收费标准 已不合时宜

孙先生的老伴已经去世,而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她的,那么这套房子现在实际上属于谁?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洪利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房产证持有人已经去世,她的配偶、父母和儿女都是继承人,“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过户给孙先生之前,在法律上是属于孙先生和他的儿女共有的。”

吕洪利说,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存在着各种不便,比如房屋无法买卖。“当然这只是可能存在的不便,并不代表已经存在这种情况。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孙先生在与家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快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吕洪利同时表示,由于制定公证费收费标准时的社会发展状况与现在有着很大差距,所以当时制定的收费标准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十几、二十年前一套房子价格的2%可能只有几百块钱,但是现在很容易就上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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