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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警惕唯一自住住宅

济南时报  2013-09-04 08:24

[摘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用房产做抵押担保的越来越多。本平台上期《抵押不登记 受偿不优先》的稿子见报后,不少市民反馈表示,也曾遇到或正处于借贷给他人的状态中。对此,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集中向市民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用房产做抵押担保的越来越多。本平台上期《抵押不登记 受偿不优先》的稿子见报后,不少市民反馈表示,也曾遇到或正处于借贷给他人的状态中。对此,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集中向市民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提醒一:不办抵押登记 抵押无效

由于借款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生意伙伴等熟人之间,抵押未办理登记、借款合同必要事项约定不明确、约定的利息过高等现象普遍存在,经常引发各种纠纷。

在办理房产抵押担保时,当事人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仅仅将房产证交付债权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并且由于不办理登记,在事后的维权中,济南市房管部门常常发现民间借贷中以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的案例。

2010年5月份,经人介绍,市民王女士将30万元借给了徐某。徐某用自有的一套住房做担保,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并约定了较高的利息。王女士拿着房产证去房管局要求变卖房产抵债,却发现这本房产证是假证,且被告知,买卖房屋需本人亲自申请。最终,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落网,但王女士的钱却“打了水漂”。

提醒二:以住宅做抵押多不靠谱

在进行房产抵押的过程中,如果抵押人以自住的一套住房提供担保,最后有可能造成无法以此住房来拍卖、变卖或抵债。

2008年7月,刘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朋友张某借到现金20万元,同时以其一家三口位于市区中心地段的一套14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居住用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期界满后,刘某因经营亏损,未能偿还。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获得支持,案件随之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将刘某的房产予以查封。但该房屋为刘某一家一套住房,这让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问题陷入了两难的局面。

让法院如此纠结的原因,主要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样就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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