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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部分商家"鸠占鹊巢"整治商家圈占停车位须出重拳

齐鲁晚报  作者:殷玉国  2012-11-13 09:10

[摘要] 从10月30日开始,历下交警联合历下城管大队对商家霸占车位较为严重的佛山街、历山路进行集中整治,对再次劝阻不改的商家处以500元罚款。公共免费停车位“鸠占鹊巢”,折射出部分商家商德缺失,执法部门出重拳对其经济处罚,让商家明白一个理:私占公共停车位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从10月30日开始,历下交警联合历下城管大队对商家霸占车位较为严重的佛山街、历山路进行集中整治,对再次劝阻不改的商家处以500元罚款。公共免费停车位“鸠占鹊巢”,折射出部分商家商德缺失,执法部门出重拳对其经济处罚,让商家明白一个理:私占公共停车位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的商家为阻止社会车辆停放在自己门前的马路上,想尽各种方法,有的用反光锥,有的用椅子,有的安装挡车器,有的放自行车等等。如果司机开车到一酒店附近,如果不在酒店吃饭,即使有车位,商家也不让你把车停在门前。有的司机将车强行停放在商铺门前,等办完事回来,发现车身被划伤,索赔无门,自认倒霉。

商家占用门前马路公共停车位,圈为“自留地”,有的是担心“财路被挡”,影响生意;有的是方便到自己店内消费的顾客停车;还有的是方便自己的员工停车。在部分商家眼里,门前的车位是自己的,车位被私占,会导致社会车辆无处可停,带来乱停乱放的负效应,形成恶性循环,影响城市形象。

近年来,济南市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递增,截至6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35万辆。目前济南市区各类停车位合计31.13万个,停车位缺口达到53.37万个。为缓解停车难,交警部门在一些路段规划公共临时停车位,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交通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

交警、城管等部门联合整治商家圈占车位现象,今天商家整改了,拿走占用车位的反光锥,但过几天,反光锥会不会再回来?一边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一边商家“占地为王”,争占公共停车位从侧面反映出城市公共停车位求大于供的矛盾,为缓解停车难,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商家占用公共停车位的整治力度,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建设更多的停车场,逐步缩小停车位缺口。同时,鼓励非经营性停车场或具备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提供错时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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