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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五区沿街商铺商家 私占车位现象普遍存在

济南时报  2012-03-19 08:57

[摘要] 不少市民致电本报热线,称他们在停车时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不只如此,还有不少商家存在“来本店就餐就可停车”的潜规则。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这种情况在济南屡见不鲜,商家私自占用停车位的情况亟待整治。同时,市民若发现此现象,可继续拨打本报热线82886110举报。

3月16日,本报刊发了《华龙路商家圈占公共停车位交警强拆占位锁还车位于民》的报道,引起了市民的高度关注。不少市民致电本报热线,称他们在停车时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不只如此,还有不少商家存在“来本店就餐就可停车”的潜规则。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这种情况在济南屡见不鲜,商家私自占用停车位的情况亟待整治。同时,市民若发现此现象,可继续拨打本报热线82886110举报。

私占车位现象普遍存在

私占车位现象普遍存在

槐荫区:

单行线的经六路上,自行车占停车位

17日,记者在槐荫区经六路附近调查商家占用停车位的情况。由于经六路是单行线,且又有省立医院等单位,车位本来就非常紧张,记者在经六路与纬七路交叉口附近看到,经六路路南一家“精修自行车”店铺前的停车位上放着4辆待修自行车,同时还夹杂着一把破旧的椅子,算起来大约占了两个多车位的空间。

记者继续向西不到两百米,又看到路北一家名为“金源源”的商店,将一个大纸箱放在了门前的停车位上,而隔壁的鑫苑外贸服装店则将一把破旧椅子挡在了停车位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没有被商家私自占用的停车位则满满当当地停满了车。

天桥区:

包子铺门前立了两个崭新的反光锥筒

在天桥区义合街路南,记者看到一家名为“班班包子”的包子铺。在这家包子铺门前的停车位上立着两个崭新的反光锥筒,两锥的间距约一个车位。记者调查时正值午饭时间,店面前排起了长队。

除了这两个反光锥筒之外,该路段前前后后都停满了车。记者看到,原来该店的对面是工商银行,往西十米左右是农行,往东一百米左右则是社区卫生服务站,正好是人员密集、车位紧张的路段。一名买包子的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常在附近吃午饭,之前好像没注意有反光锥筒占用停车位,但是这几天开始有了,所以锥筒看上去很新。

历下区:

火锅店门口被圈为商家自留地

17日上午,记者在历下区东关大街看到,路南有一家重庆烂豆花火锅城,对面就是东关大街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路南均是规划好的公共停车位。不过记者看到,大概是为了让过往的顾客看到门面,火锅城门口一左一右放了两个反光锥筒,而门西侧也用锥筒占了两个车位。这家火锅店的门面本来不小,连上门口一下子就占用了大约四个车位。记者询问旁边一家服装店的老板时,老板也表示,这确实是公共车位,不过火锅城这样做已经很久了。

市中区:

饭店门口的停车位“时有时无”

由于靠近市中心,且附近单位众多,纬一路北段的单行线路段虽然路两边都是停车位,但是车位仍然很紧张。17日下午,记者经过纬一路时,看到路东的长春缘鲁菜馆门口放着两个反光锥筒,不允许社会车辆停放;而再往南走几十米路西工商银行门口也放着两个破旧的锥筒,显然已经放置了很久。由此再往南路东是不少卖衣服的小店,这些小店门口基本都可以停车,偶尔有一两家门口摆放着自行车占用了车位。

18日上午,记者再次到纬一路调查时,有经常走这条路的市民告诉记者,有的店门口不定时地不允许社会车辆停放,主要原因肯定还是怕停车影响生意。

历城区:

经过整治但是仍有商家私自占用的情况

15日上午,历城交警大队对华龙路商家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情况进行了集中整治,共“解救”出了56个车位。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在历城区还存在部分路段商家占用车位的情况。

17日上午,在历城区山大路北段路南的公交站牌旁,一家迪信通手机连锁店正在搞活动。整个店前共划了6个车位,手机店门前每隔两步放一个反光锥筒,共用6个锥筒占了4个车位。而店员们也是手拿宣传单站在手机店门口向来往人群发放,想在这里停车根本不可能。

进店消费才能停车,这算不算潜规则

市民李女士致电本报,称自己遭遇过好几次商家圈占停车位不让停车的尴尬,有时甚至会和商家争执起来。曾经有一次,李女士和朋友去科技市场办事,好不容易在一家饭店门口找了一个车位,刚把车停下,就有保安上来制止,声称如果不进店消费就不能在门口停车。“久而久之,就总感觉店门口的停车位就是商家的,也就不敢往门口停了。”李女士说。不止李女士一人,不少致电本报热线的市民都有类似的感觉。

近日,记者也遇到了和李女士一样的遭遇。在张庄路一家饭店门前,记者在此停车时,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不能停车,记者表示自己是来这家饭店吃饭时,工作人员就引导记者将车停放在此了。

不少市民表示,现在市区内停车位如此紧张,停车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商家还圈占可以称为的停车资源,实在是不应该。市民质疑,“我们也理解,商家这么做是为了让自己店里的生意不受影响,可是划定的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商家怎么能占为己有呢?”

律师说法:商家行为侵害公共利益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既然交警部门限期整改的通知无效,那么将强制拆除占车位设施。”历城交警大队民警表示。

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稳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马路上和人行横道上的停车位都属于市政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商家无权私自占有。市民在公共停车位上停车时,若遇商家阻止,可要求交管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整顿,”安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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