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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在线 借名买房实际出资人应享有所有权

生活日报  2012-08-28 09:00

[摘要]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借名买房”是实际买房人在买房资格、贷款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采取的“曲线买房”策略,但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极易引发纠纷,本案即是借名买房纠纷中比较典型的一件。

案情:2005年2月,盛先生夫妇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双方均已年过50,为了获得更多按揭购房的优惠,便决定以女儿小盛的名义购买。此时小盛还未参加工作,与盛先生夫妇一起生活。所购房屋首付20万元由盛先生夫妇交纳,按揭贷款40万元亦由他们按月偿还。2006年4月,女儿小盛领取了房产证。现小盛欲将该房屋出售,并与秦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两口发现后坚决不同意,因此产生纠纷。

本案中这套商品房到底属于谁所有?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借名买房”是实际买房人在买房资格、贷款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采取的“曲线买房”策略,但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极易引发纠纷,本案即是借名买房纠纷中比较典型的一件。本案中,盛先生夫妇交纳了首付款并且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是该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购房时,女儿小盛未参加工作,无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该房首付与按揭贷款。父母虽然以她名义买房且房产证也登记在她名下,但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她与秦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盛先生夫妇是该套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律师提醒】:对于借名买房,实际买房人减少风险的方法是:控制买房手续材料、及时监督名义买房人的动向、要求名义买房人出具委托实际买房人处分房产的公证委托书等。这些办法可以增加名义买房人恶意处分房产的难度,但不能阻止名义买房人恶意处分房产,更不能阻止名义买房人因欠他人债务带来的房产被查封拍卖的风险。对于名义买房人来说,就是不要同意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必要时要求实际买房人提供额外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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