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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规范城中村改造 明确安置房人均补偿面积

————多层40m2 小高层43m2 高层47m2

生活日报报  作者:王僖  2012-08-28 07:30

[摘要] 济南市连续多年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令城市面貌发生极大改变。但是,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违章建设如何处理等问题的不细致和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这项工作的开展。

济南市连续多年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令城市面貌发生极大改变。但是,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违章建设如何处理等问题的不细致和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这项工作的开展。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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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安置标准 每位村民的安置补偿面积不再搞“一刀切”

此前,济南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执行的是2011年4月发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其中对采取住房安置的,规定按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同时,该文件还提出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规划审批6层以下住宅建筑,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对此,此次《通知》中对安置工作中的安置补偿的政策标准进行了统一,提出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沿用此前标准,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

此外,《通知》还提出,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

明确用地规划 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

根据《通知》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对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

其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城市规划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全部为居住用地且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济南市各区政府可对区域内改造项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考虑,将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筹管理,在区域内进行置换。

然而,对于改造前已经建设形成的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商业、批发零售等用房,将如何规划处置?对此,《通知》提出这类用房在制定改造规划时可以保留的,可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用房对待,并相应核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

此外,《通知》还明确,城中村改造未占用本村旧址的,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各区政府要负责督促改造村(居)在1年内拆除旧村址上的原有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由政府统征储备。

违章建设处置 符合总体规划的可结合城中村改造完善手续

此前,根据济南市相关政策文件,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保留,而确与规划无矛盾且建筑质量较高的,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通知》对如何分类处理违章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明确提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房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经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

这三个条件为: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经调整可以达到要求的;符合规定安置标准,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本村(居)民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的,或者部分用于安置、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单体建筑尚未入住,且可以整栋调整为安置用房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

对于违章建设房屋未占用安置用地的,则不影响安置用地审批。只是对于前期已安置的村民人数,在应安置人口数中应予以扣除。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审批,结合违章建设房屋处理情况统筹考虑。

但是,《通知》也提出,如果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予以拆除。而对于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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