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登记发证。根据市政府13日公布的相关通知,济南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
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登记发证。根据市政府13日公布的相关通知,济南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
通知要求,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地籍调查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济南市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土地总登记。同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已有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凡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不再进行重复调查,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发证。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的,应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修测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记者了解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延伸阅读】
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根据国土部等四部门去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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