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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济南时报  2012-04-14 10:33

[摘要] 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登记发证。根据市政府13日公布的相关通知,济南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

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登记发证。根据市政府13日公布的相关通知,济南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

通知要求,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地籍调查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济南市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土地总登记。同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已有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凡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不再进行重复调查,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发证。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的,应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修测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记者了解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延伸阅读】

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根据国土部等四部门去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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