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缺个“户口本”,不少“外来者”无法享受当地的“福利”。29日,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称,山东将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
因为缺个“户口本”,不少“外来者”无法享受当地的“福利”。29日,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称,山东将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在设区的市的市区,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与户口性质挂钩。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仍可拿粮食直补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流动人口子女上学享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山东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与户口性质挂钩。
山东将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尽快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不再办理暂住证,改为申领居住证,使持证流动人口可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待遇。符合暂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外来人口落户济南“门槛”降低
通知称,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设区的市的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以及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济南、青岛市城区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外来人口落户条件。建立居住证制度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衔接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落户提供制度保障。济南、青岛所辖的其他县、市(区)执行全省统一规定。
“城中村”村民全成城镇居民
通知称,山东将加快城镇“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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