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5月,吴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0万元。交房时吴先生才得知,他购买的房屋已被转卖,开发商表示可向其交付另一套房,吴先生坚决反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先期支付的首期房款及利息,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开发商则不同意,吴先生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要求调解。
2011年5月,吴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0万元。交房时吴先生才得知,他购买的房屋已被转卖,开发商表示可向其交付另一套房,吴先生坚决反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先期支付的首期房款及利息,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开发商则不同意,吴先生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要求调解。
调解中心认为订立合同后,房产商又将该房卖给第三人,导致不能按期交房,是对合同的严重违约。本案中,房地产商已将与吴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另外卖给第三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之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吴先生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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