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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土地闲置 要修法更要严格执法

中华工商时报  2011-12-26 16:00

[摘要]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有关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是一个国家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珍惜并充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是国家土地政策的根本,对闲置、抛荒土地行为各国都以立法形式严厉禁止。事实上土地闲置一直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理说有了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土地抛荒、闲置应该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报道,仅城镇规划范围内便有闲置土地107.93万亩,空闲土地84.24万亩,批而未供土地203.44万亩,三类土地总量为395.61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有关处理闲置土地的政策刚性不够,尚未形成责任追究机制,比如如果土地闲置超过两年未被收回,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受什么处罚,并不明确,这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间紧密的利益关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难度相当大,而闲置税费相对开发商当初取得这些土地的增值来说,又显得微不足道,闲置土地的清理之路远比想象中困难。因此,在治理土地闲置上缺乏的不是法律、政策的规定,而是一种令行禁止的监督和管理,在其背后可能存在渎职、失职甚至是腐败行为。

要杜绝土地闲置现象,让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方面要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让法规更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同时,有必要将土地督察的权力上提一级来行使,即由上一级土地执法部门负责下级城市土地的督察工作,以避免受地方势力的影响。同时,有必要建立土地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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