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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配套设施不再"拖后腿"

济南日报  2011-11-15 13:11

[摘要]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人9日透露,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正在积极推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尽快实施。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证明,这也意味着新建小区配套设施有望不再“拖后腿”。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人9日透露,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正在积极推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尽快实施。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证明,这也意味着新建小区配套设施有望不再“拖后腿”。

近年来,个别住宅小区交房时存在配套基础设施(水、电、气、暖、道路等)和公用服务设施(教育、医疗、文体、社区管理等)不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问题,给市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类似投诉居高不下。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业主维权时往往陷入困境。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人介绍,为有效解决住宅小区交付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城乡建设委正积极推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尽快实施。目前,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由城乡建设委牵头,规划、市政公用、房管、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联合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已会签完毕,拟于近期下发实施。

综合验收内容包括: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等。

该办法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发放《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凡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房产确权手续。

为从源头上强化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管,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拟于近期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制度提出了在土地招、拍、挂之前,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协商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作为土地招、拍、挂的依据,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从而更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开发企业按照意见书的约定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后期物业管理,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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