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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可出资建公租房 先满足本单位人员租赁

济南时报  2011-06-09 08:35

[摘要] 山东将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开发园区等,都能采取适当方式“寻求”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等可出资集中打捆建房,满足本单位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

山东将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开发园区等,都能采取适当方式“寻求”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等可出资集中打捆建房,满足本单位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

机关事业单位建房先“自给自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就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发的通知,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做到既减轻政府投资压力又限度解决无房群众的困难。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向相关部门申报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园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严禁擅自用农村集体土地建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商品房按不低于10%比例建保障性住房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捆绑”建设的方式,在今年将继续施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要依据任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原则上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如果配建比例达30%以上,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核补下年度农转用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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