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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楼市调控软肋 审计揭示保障房的五大问题

证券日报  2010-11-18 09:15

[摘要] 审计署17日公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揭示了各方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突出的问题。有受访专家昨日指出,作为此轮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一环,各地保障房建设若要打破“僵局”,有必要将此类审计常态化。

专家建议审计常态化,打破保障房建设僵局

审计署17日公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揭示了各方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突出的问题。有受访专家昨日指出,作为此轮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一环,各地保障房建设若要打破“僵局”,有必要将此类审计常态化。

据了解,由于保障房的建设利润很低,远不及商品房,开发商普遍对保障房缺乏兴趣,导致一度被寄予重望的保障房建设陷入“僵局”。尽管住建部等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各地保障房建设进展依然不尽如人意,或是开工率远远不足,或是建筑质量堪忧。

事实上,作为此轮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一环,保障房的建设陷入“僵局”,恰恰折射出房地产调控在当前国内外复杂形势下的困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澳门视察时回应一个青年现场提问时说,内地房价调控“确实很难”,“左一个(国)十条,右一个(国)五条,就是压不下来”。他还表示,这有多方面的因素,也很复杂。

一位不愿具名的房地产观察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番审计署公布保障房审计调查的结果,揭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五大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各地保障房建设的实际进程。而若要真正打破“僵局”,则有必要将此类审计常态化,达成保障房预期建设目标。

审计调查的结果显示,保障房建设的首要问题,即是建设资金不到位。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未按要求比例从土地出让净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二是套取、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从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了146.23亿元。

此外,有6个城市和4个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回购经济适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支出,共计15231.3万元;有6个城市的34个项目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6129万元。

问题之二是配套不完善、质量不过关。审计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建设中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由于廉租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址偏远、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个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难、房源闲置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况。而南京、昆明等13个城市投入12.6亿元新建、收购或装修的廉租住房项目,也存在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严格的问题。

如果说配套设置不够完善是个小问题的话,那么房屋建筑质量则是关乎生命的大事。今年7月,北京市住建委通报,位于大兴区旧宫三角地的明悦湾保障房项目,被检查出混凝土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10月8日,市住建委确认8栋楼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决定拆除其中6栋楼重建,另两栋楼将局部加固。

保障房分配不合规的问题,最为外界关注。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时出现六连号之后,曾揪出一小部分以职谋私获取保障房的幕后黑手,此次审计调查也发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也出现了偏差。

审计调查发现,有18个城市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个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万户未将租赁补贴按规定用于改善住房条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费,使租赁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

新闻链接:

三部委:七项措施落实保障房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综[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土地出让净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从住房公积金增值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2010年各地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级人民政府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2010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分解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对于超计划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地区,中央在分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各地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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